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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近日出台,通过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进一步提升我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效能,强化信用约束,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有效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及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将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或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及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等七种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将存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法》同时对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和移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统一规范了全过程的7项文书内容。根据《办法》规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不得申请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将此项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宁夏日报记者 刘惠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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