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西安市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4月10日,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着重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重点实施二次救助托底保障政策,着力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进而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协同发展,不断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通知》相关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确立四个基本原则,围绕托住底线,即综合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措施,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保持公开公正,即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力求统一规范,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惠及救助对象;旨在高效便捷,通过优化救助流程,规范结算程序,实行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增强救助时效,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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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分类确定了我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明确具有陕西省户籍且在我市参保的一类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含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需要注意的是,县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戈谢病、庞贝氏病的罕见病患者,经医院疾病诊断,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不属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的,可按三类救助对象类别实施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特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取得救助身份后,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救助保障。未达到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方式及标准是什么?
医疗救助方式方面,确定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等三种救助方式及标准,重点明确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仍然较重的,实施二次救助。
资助参保方面,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分类资助标准按照参保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门诊救助方面,凡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和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救助对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此外,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注射用伊米昔酶、注射用阿糖苷酶α,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一个年度救助限额。
住院救助方面,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类设定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70%和80%比例分档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起付标准为38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60%和70%比例分档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96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50%和60%比例分档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低于80%的统一按照80%比例补齐,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二次救助限额不纳入医疗救助住院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临时救助予以支持。
救助程序是怎样的?
享受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无需个人申请,由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具体程序分为“一站式”救助。主要包含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上述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个人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
“一站式”未覆盖的救助对象实行医后救助。须持本人(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本年度疾病诊断材料、医疗费用结算单、本人(法定继承人)银行账号及相关材料申请医后救助。属于西安市户籍的,到户籍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不属于西安市户籍的,到居住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可直接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后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须先到户籍地区县民政部门取得身份认定后,持相关证明材料按医后救助程序申请救助。
(记者 王江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