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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遭流浪犬袭击,左小腿被咬伤,其遂将喂养人林女士诉至法院。林女士则表示自己和家人只是偶尔喂养该流浪犬,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8月11日,南都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认为林女士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林女士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判决林女士支付张女士医药费和交通费1666.1元并向张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据介绍,张女士与林女士是同住在一个小区的邻居。小区内经常有流浪狗出没,没有固定狗窝。林女士和她的母亲经常出于好心喂养一只流浪狗,还给它起了名字并收留了它所生的七只小狗。据邻居反映,伤人之狗经常栖息在林女士家楼下,这种情况持续了半年多,没有见其他人喂过此狗。

某天晚上,张女士经过林女士家楼下时,左小腿被此狗咬伤,经就医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416.1元。事发后,咬伤张女士的流浪狗被有关部门带走。张女士起诉要求林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49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伤人之狗虽原系流浪狗,但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中,林女士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此狗亦长期栖息在林女士家附近,据此,在上述期间,林女士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此狗伤人后,林女士作为此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林女士支付张女士医疗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张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南都记者了解到,《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表示,上述案件中,林女士及其家人长期为流浪狗提供食物、收留其所产幼狗、为幼狗寻找收养人、让流浪狗活动并居留,上述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时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能因其良好的动机和初衷而免除其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何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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