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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山西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开征求《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意见。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地方病困难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大骨节病、氟骨症、慢型克山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地方病防治统计实行年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地方病统计报表,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此外,地方病防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公职人员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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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