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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南都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发布了首份人格权禁令。被告肖某在近一年时间里直播40多次,发布大量针对原告董某含侮辱性言辞的视频,并公开董某数位身份证号码信息。董某据此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人格权禁令申请后,法院裁定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董某名誉权的内容。

据法院披露,被告肖某在近一年时间里直播40多次,发布大量针对原告董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用语粗鄙,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案件审理期间,肖某未遵守法庭提醒,仍旧以每晚定时直播形式继续发布侵权言论,并公开董某数位身份证号码信息,董某据此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人格权禁令申请。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院认为,结合肖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将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此外,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董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此外,纵观肖某涉案直播内容,其言论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言辞,用语低俗,内容多为评论他人是非,并无其他实质性内容。法院裁定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董某名誉权的内容,该人格权禁令裁定书送达被告即生效,目前被告已经停止发布侵权内容。

南都记者了解到,本案系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表示,民法典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将救济和预防相结合,通过及时制止危害行为的持续以实现对被侵权人的现实保护。通过积极探索在涉网暴案件中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将更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及时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采写:南都记者 何嘉慧 实习生 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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