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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昆明2月22日电(记者林碧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规定,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可授权或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介绍,规定提出,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调查处理,可授权或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工会等全程参与,鼓励社会力量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

根据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规定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防范整改措施。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在批复结案后10个月至12个月期间,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开展针对性评估,重点评估火灾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政府和部门落实火灾防范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

规定要求,调查组应查清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厘清事故责任;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人员伤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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