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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披露了《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观点新媒体从中获悉,交易资金监督机构或交易当事人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交易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存量房买卖合同;(二)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三)其他所需材料。
交易当事人应与交易资金监督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监管资金及利息的划转或退回条件、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对资金监管过程中存在风险的承担方式等。交易当事人将监管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后,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应向当事人开具资金监管确认书。
另外,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自愿的原则,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
据悉,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定金、押金、办理存量房转让涉及的税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存量房买卖佣金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是否纳入监管资金。
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指的是在存量房(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为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给付,交易当事人与交易监督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买方先将交易资金存入交易资金监督机构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交易资金监督机构按协议约定的进行资金监管拨付的行为。
以上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