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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通过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设立自然公园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与此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宣传、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湿地周边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鼓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湿地保护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条例》明确,沿黄湿地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开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公益林建设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处理好湿地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旅游的关系。
红碱淖湿地应当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开展省际区域协作,实施生态补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重点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水位及遗鸥等水鸟种群、栖息环境变化情况,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平衡。
汉江湿地应当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和水生生物、鸟类栖息地保护,动态开展水质监测,保护和改善水生态,发挥湿地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
为防止超越湿地承载能力无序开发,《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在国家级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允许旅游的区域开展生态旅游的相关要求,并对旅游人数超过或者接近最大承载量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引导游客错峰旅游,控制游客数量作出规定。(记者 秦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