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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4月23日,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观点新媒体从中获悉,海航投资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12021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8月25日,海航投资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34号)。海航投资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号),据该决定书,海航投资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4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关联担保事项。
近日,海航投资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陶琰、朱西川)》(〔2023〕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经查明,海航投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海航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事任免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海航投资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对相关关联方的担保事项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海航投资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事项。
根据该决定书,海航投资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5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关联担保事项。此外,海航投资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自身20.27%股权出售相关事项。
其中,陶琰作为时任监事、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为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西川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最终决定:对陶琰、朱西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